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保部门存根联)
南环执改决字〔2020〕171号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
你(单位)承建的位于 龙华路以北 的 深石·柏翠湾 项目,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 :þ夜间(22:00至次日6:00) ¨午间(12:00-14:30),因未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使用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壹台,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 等机械设备进行
混凝土浇筑 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等证据为凭,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þ立即改正 ¨在 月 日 时前限期改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9 月28 日
签收单位: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签收人: 何晓生 职务: 执行经理
签收时间: 2020 年 9月 28 日 10 时 20分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