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10个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本辖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 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 2.《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 号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 号 | ||
2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普通污染源(本表所指普通污染源是指危险废物、进口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辐射类污染源以外的污染源) | 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7年修正)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
3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主要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档案管理、危险废物相关培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2016修订)第十七条 | ||
4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辖区内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法人,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含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经营情况记录制度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季年度报告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清洁生产审核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 号)第三十六条 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 号)。风险监管措施(三)强化后期监管 | ||
5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 辖区内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监测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种类和数量情况,规范拆解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原料及产物出入库台帐记录、加工情况记录、销售情况记录、生产报表及相关原始单据等相关资料),视频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生产过程的视频录像监控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日常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第二十五条 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 号)第三十条 | ||
6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环评、验收、“三同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备案情况、场所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度评估报告上报情况、台账建立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和各项制度建立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7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建设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设施 | 本辖区的建设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环评、验收、“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被投诉情况等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 | ||
8 | 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参与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及南宁市邕宁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 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9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管 | 在本辖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机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 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10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南宁市邕宁生态环境局 | 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进行专项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行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