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四十八条规定,我委只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核”,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各集团公司负责审核。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转让事项为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四十八条规定,我委只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核”,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各集团公司负责审核。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转让事项为零。